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6 日
- 當事人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新欽、楊璇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相 對 人 楊璇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除非 訟事件法別有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之不動產所在地係位於「新北市淡水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職權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