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3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田天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3612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志鴻即鴻茂企業社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因聲請人民國110年8月6日聲請狀記載相對人謝志鴻身分 證字號有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