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3612號
- 聲請人
-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天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志鴻即鴻茂企業社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因聲請人民國110年8月6日聲請狀記載相對人謝志鴻身分證字號有誤)。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司票字第13612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志鴻即鴻茂企業社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因聲請人民國110年8月6日聲請狀記載相對人謝志鴻身分證字號有誤)。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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