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3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翁登財
- 原告金達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3962號 聲 請 人 金達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登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八達洋建設有限公司、賴雿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八達洋建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於民國109年9月25日、109年9月28日(即涵蓋簽發本票之日)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非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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