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3962號
- 聲請人
- 金達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登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八達洋建設有限公司、賴雿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八達洋建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於民國109年9月25日、109年9月28日(即涵蓋簽發本票之日)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非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