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5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凱新行銷有限公司、黃明慧、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鍾克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5550號 聲 請 人 凱新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慧 相 對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十五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十五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年息5%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10年度司票字第01555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即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0年4月25日 5,000,000元 110年7月25日 CH0000000 002 110年4月28日 5,000,000元 110年7月28日 CH0000000 003 110年5月26日 10,000,000元 110年8月26日 CH0000000 004 110年6月15日 5,000,000元 110年7月15日 CH0000000 005 110年6月28日 10,000,000元 110年7月25日 CH0000000 006 110年7月1日 5,000,000元 110年8月1日 CH0000000 007 110年7月2日 10,000,000元 110年7月25日 CH0000000 008 110年7月12日 10,000,000元 110年8月21日 CH0000000 009 110年7月12日 20,000,000元 110年8月15日 CH0000000 010 110年7月16日 5,000,000元 110年7月30日 CH0000000 011 110年7月16日 5,000,000元 110年8月9日 CH0000000 012 110年7月16日 5,000,000元 110年8月12日 CH0000000 013 110年7月16日 5,000,000元 110年8月20日 CH0000000 014 110年7月19日 5,000,000元 110年8月15日 CH0000000 015 110年7月26日 10,000,000元 110年8月26日 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