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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6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 原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6463號 抗 告 人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麗新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6463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抗告人未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所提之抗告狀蓋用法定代理 人之印文或簽名,請具狀補正抗告人法定代理人印文或簽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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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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