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6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維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6610號 聲 請 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嘉明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事項記載之內容與事實及理由不符,請具狀陳明或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