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7102號
- 聲請人
- 三太造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敏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澔美環保有限公司、李璋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台灣澔美環保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李璋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該補正事項業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命補正,裁定於110年10月21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補正,請盡速補正。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