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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7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
    福原營造有限公司郭駿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755號 抗 告 人 福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駿業 相 對 人 郭駿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7日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755號裁定 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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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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