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755號
- 抗告人
- 福原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駿業
- 相對人
- 郭駿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7日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75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司票字第1755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7日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75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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