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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75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8 日

抗告人
福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駿業
相對人
郭駿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7日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75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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