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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952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4 日

聲請人
葉世瑋
相對人
霖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麗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賴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按年息20%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就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依年息1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司票字第019526號      編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請求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到期日 提示日即利息 起算日 001 6,000,000元 5,500,000元 110年7月15日 未記載 110年10月14日 002 6,000,000元 6,000,000元 110年7月23日 未記載 11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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