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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00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0022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玉思股份有限公司、曹傑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究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為聲請人?抑或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聲請人?若為後者,請重新提出蓋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印文之聲請狀。(因聲請人民國110年12月23日聲請狀所附本票原本係以「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之記名本票,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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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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