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00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楊志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0022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玉思股份有限公司、曹傑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究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為聲請人?抑或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聲請人?若為後者,請重新提出蓋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印文之聲請狀。(因聲請人民國110年12月23日聲請狀所附本票原本係以「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之記名本票,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