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劉啓光
- 原告清華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438號 聲 請 人 清華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啓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少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本票二紙之提示日,請分別以特定年、月、日示之,不得早於各系爭本票之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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