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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
    劉啓光、歐陽維寬

  • 原告
    清華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少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439號 聲 請 人 清華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啓光 相 對 人 少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維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 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110年度司票字第243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1 109年3月1日 344,103元 109年8月31日 109年8月31日 SR296680 2 109年3月1日 336,456元 109年9月30日 109年9月30日 SR296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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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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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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