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周豔秋、森鉉創意國際有限公司、卓子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430號 聲 請 人 周豔秋 相 對 人 森鉉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子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九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九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九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票據法第7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提出票據號碼TH0000000之本票,票面金額記載「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整」、「NT$20000-」,依上開規定,應以文字記載認定票面金額為25,000元。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10年度司票字第343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1 108年12月7日 25,000元 109年4月30日 TH0000000 2 108年12月7日 25,000元 109年5月31日 TH0000000 3 108年12月7日 25,000元 109年6月30日 TH0000000 4 108年12月7日 25,000元 109年7月31日 TH0000000 5 108年12月7日 25,000元 109年8月31日 TH0000000 6 108年12月7日 25,000元 109年9月30日 TH0000000 7 108年12月7日 25,000元 109年10月31日 TH0000000 8 108年12月7日 25,000元 109年11月30日 TH0000000 9 108年12月7日 25,000元 109年12月31日 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