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722號
- 聲請人
- 眾感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守謙
- 相對人
- 童偉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捌仟肆佰捌拾柒元,及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約定年息5%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司票字第372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提示日 即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1 109年12月23日 1,109,977元 未載 110年1月25日 TH435077 2 110年1月18日 408,510元 未載 110年1月25日 TH435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