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50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新加坡商艾益生私人有限公司、高章琦、吳美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006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益生私人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章琦 相 對 人 吳美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8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中關於「一、……金額新臺幣34,291,542元……」之記 載,應更正為「一、……金額新臺幣32,491,542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