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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50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高章琦

  • 原告
    新加坡商艾益生私人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 被告
    吳美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006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益生私人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章琦 相 對 人 吳美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8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中關於「一、……金額新臺幣34,291,542元……」之記 載,應更正為「一、……金額新臺幣32,491,542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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