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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00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7 日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益生私人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章琦
相 對 人
吳美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中關於「一、……金額新臺幣34,291,54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一、……金額新臺幣32,491,542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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