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5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陳慈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945號 聲 請 人 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慈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翁建興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二、請提出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