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吳振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812號 聲 請 人 吳振賢 非訟代理人 林峻義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彩霖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彩霖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於簽發系爭本票二紙(票號CZ0000000、CZ0000000)時(即民國109年4月22日,需涵蓋簽發本票之日),相對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由於相對人簽發本票時之法定代理人與現法定代理人不同,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