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9111號
- 聲請人
-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哲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旺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郭偉明、高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票面金額與請求金額不符,就各筆請求金額一一列明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司票字第9111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旺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郭偉明、高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票面金額與請求金額不符,就各筆請求金額一一列明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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