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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919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7 日

聲請人
偉德寶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曜安
相對人
邱馗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按本票人保證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1條之結果,固應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惟同法第123條既限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則對於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保證人行使追索權時,即不得類推適用該條之規定,逕請裁定執行(最高法院50年台抗字第188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執本票聲請對相對人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惟相對人係擔任發票人之連帶保證人(票載為連代保證人),並非發票人,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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