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9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莊麗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9713號 聲 請 人 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麗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智勝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