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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986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6 日

聲請人
許碧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帝炘國際車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帝炘國際車業有限公司發本票裁定,惟因聲請狀具狀人未簽名及蓋章,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正確聲請狀,該裁定於110年6月28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存社派出所,有卷附裁定及送達證書卷附可憑,該裁定依法於同年7月15日生送達效力,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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