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0 日
- 當事人益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石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181號 聲 請 人 益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石蜂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葉昆玉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又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同法第1147條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臺北市○○區○○段00000000000 地號3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之實施者,被繼承人 葉昆玉為上開175地號土地之共有人之一,依都市更新權利 變換實施辦法之規定得領取現金補償,惟被繼承人已死亡,無法定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為確保聲請人權利,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提出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等為證,惟未提出被繼承人葉昆玉之除戶謄本,經本院命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資料,聲請人來文表示因無被繼承人之年籍資料,戶政機關無法提供除戶謄本,有陳報狀在卷可參。本院復依職權查詢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之土地建物查詢 資料後,再循該資料內所顯示之被繼承人「統一編號、住址」向戶政機關查詢被繼承人之戶籍資料,然經臺北○○○○○○○○ ○○○○○函覆均查無被繼承人之戶籍資料,有臺北○○○○○○○○○○○ ○○函文在卷可參。據此,在查無被繼承人戶籍資料之情形下 ,被繼承人是否確實死亡不明,且被繼承人死亡日期之確認,始可認定繼承何時開始、何人為繼承人、是否有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等,足見被繼承人死亡時點認定之重要性,從而,被繼承人葉昆玉既無死亡之相關證明文件,即不符合繼承人死亡而繼承開始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遽為聲請選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