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郭曉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92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被繼承人陳榮典之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有: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次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40 條亦定有明文。是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為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之移交、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編製遺產清冊、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及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等遺產清算事務,是遺產管理人必須於完成上開有關遺產清算事務後,依前開家事事件法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狀況並提出相關文件後,始得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陳榮典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遺有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地號持 分土地及其上97建號建物、股票數筆、出資額等,被繼承人之上述土地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地字第21493號強制執行拍定,股票部分,亦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強制執行,被繼承人陳榮典已無遺產可資管理,且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本件遺產管理人之任務應已完成,實無續行遺產管理人職務之必要,爰聲請准予終結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情,固據其提出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438、103年度家催字第172號、104年度司繼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及報紙、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9月28日苗院傑102年度司執地字第21493號函及分配表試算書、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107年8月31日北執仁100年他執字 第17號執行命令、會計帳明細等件影本為證。然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曜開發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價值34,200元)未變賣,有本院依職權查 詢被繼承人財產所得資料在卷可憑,另依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臺北市○○區○○段000 地號、243之1地號及其上建物、永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大桂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兆輝通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萬邦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裕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穎特用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易欣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兆輝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吟企業有限公司、上昫企業有限公司及穎雅酒坊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資額、國勝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一高爾夫球證,聲請人均未查報處理情形,即被繼承人尚有遺產未處理完結。本院於110年11月30日 以北院忠家合110年度司繼字第1928號函通知聲請人於送達 翌日起14日內補正說明被繼承人「各項遺產」之處理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以利本院確認遺產均已處理完結。又經本院查詢被繼承人現尚有一筆財產(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請一併敘明處理狀況,該通知已於110年12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從而,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