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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譚大倫、杜偉修

  • 原告
    賽恩威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洪維志林文祥樂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004號 聲 請 人 賽恩威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大倫 代 理 人 翁偉倫律師 張作詮律師 相 對 人 洪維志 林文祥 相 對 人 樂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偉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元整」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元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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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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