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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311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2 日

聲請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江永全
相對人
虹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棟
相對人
王淑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虹勝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鵬棟」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虹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鵬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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