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臺北市市場處、陳庭輝、林宏彥、勗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楊淑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355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市場處 法定代理人 陳庭輝 代 理 人 林宏彥 相 對 人 勗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溢付工程款事件,前經本院108年度 建字第752號判決被告即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相 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建上易字第4號判決確定,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是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謹先敘明。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6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