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355號
- 聲請人
- 臺北市市場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庭輝
- 法定代理人
- 代理人兼送
- 法定代理人
- 達代收人 林宏彥
- 相對人
- 勗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瑞銓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樹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勗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瑞銓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淑華」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樹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