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新欽、李孟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357號 聲 請 人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代 理 人 李孟璟 梁升銘 相 對 人 陳綾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於買賣契約留存之地址寄發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查無此人、搬遷為由退回,聲請人另對相對人之台灣聯絡人及台灣聯絡地址寄送存證信函,亦遭退件,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買賣契約、存證信函、信封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