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李峰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410號 聲 請 人 李峰昌 江浩偉 相 對 人 瑪上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過戶轉讓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過戶轉讓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 第3353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552元(依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353號卷附本 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所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 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