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呂雨龍、統包家彼得國際工程有限公司、張淵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呂雨龍 代 理 人 郭睦萱律師 複代理人 林沛彤律師 相 對 人 統包家彼得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淵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經本院109年度 建字第192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979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