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奧斯曼數位行銷有限公司、張書瑋、陳冠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奧斯曼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瑋 相 對 人 陳冠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壹佰柒拾參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9年訴字第6655 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該判決業已確定,此有判決確定證明書附於第一審卷內可稽。 二、經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345元。又本院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8,173元(計算式:16,345除以2=8,172.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