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國世、吳承州、周金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世 代 理 人 吳承州 相 對 人 周金鳳 周月英 周世得(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周世南(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周世輝(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之 0 周軒任(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周寶秀(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周美貝(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周美汝(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周世崇 鄭隆琛(即周世耀之繼承人) 周詠順(即周世耀之繼承人) 楊家諭 楊家昌 楊家明 周國輝(兼周林笑之繼承人) 周國泰(兼周林笑之繼承人) 周國棟(兼周林笑之繼承人) 周國華(兼周林笑之繼承人) 周國興(兼周林笑之繼承人) 周玉枝(兼周林笑之繼承人) 周玉英 林桂香 楊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憲宗 相 對 人 周益煇 周益義 周沂銨(原名周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3所示之金額,及自本 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75 號判決,主文第4項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有部分比例負 擔,上開判決業已確定。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核,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6,152元,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 請人之訴訟費用如附表1、2之計算,並確定為如附表3所示 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表1: 土 地 坐 落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元) 裁判費 (新臺幣,元) 裁判費之計算式:編號1、2訴訟標的價額19,785,2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152元,是就編號1、2依比例計算其裁判費: 編號1:186,152×18,032,491/(18,032,491+1,752,750)=169,661 (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2: 186,152×1,752,750/(18,032,491+1,752,750)=16,491 編號 市 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臺北市 大安區 通化 三 421 18,032,491 169,661 2 臺北市 萬華區 漢 中 二 853 1,752,750 16,491 附表2: 訴訟費用負擔人 附表一編號1 (新臺幣,元) 附表一編號2 (新臺幣,元) 計算式: 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2,415 4,123 編號1: 169,661×36/144=42,415 編號2: 16,491×24/96=4,123 周金鳳 3,535 344 編號1: 169,661×6/288=3,535 編號2: 16,491×2/96=344 周月英 10,604 1,031 編號1: 169,661×9/144=10,604 編號2: 16,491×6/96=1,031 周世得(即林玉梅之繼承人)、周世南(即林玉梅之繼承人)、周世輝(即林玉梅之繼承人)、周軒任(即林玉梅之繼承人)、周寶秀(即林玉梅之繼承人)、周美貝(即林玉梅之繼承人)、周美汝(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15,906 1,546 編號1: 169,661×27/288=15,906 編號2: 16,491×9/96=1,546 周世崇 10,604 1,031 編號1: 169,661×9/144=10,604 編號2: 16,491×6/96=1,031 鄭隆琛(即周世耀之繼承人)、周詠順(即周世耀之繼承人) 10,604 1,031 編號1: 169,661×9/144=10,604 編號2: 16,491×6/96=1,031 楊家諭 3,535 344 編號1: 169,661×3/144=3,535 編號2: 16,491×2/96=344 楊家昌 3,535 344 編號1: 169,661×3/144=3,535 編號2: 16,491×2/96=344 楊家明 3,535 344 編號1: 169,661×3/144=3,535 編號2: 16,491×2/96=344 周國輝(兼周林笑之繼承人)、周國泰(兼周林笑之繼承人)、周國棟(兼周林笑之繼承人)、周國華(兼周林笑之繼承人)、周國興(兼周林笑之繼承人)、周玉枝(兼周林笑之繼承人) 1,010 98 編號1: 169,661×12/2016=1,010 編號2: 16,491×4/672=98 周國輝 1,010 98 編號1: 169,661×12/2016=1,010 編號2: 16,491×4/672=98 周國泰 1,010 98 編號1: 169,661×12/2016=1,010 編號2: 16,491×4/672=98 周國棟 1,010 98 編號1: 169,661×12/2016=1,010 編號2: 16,491×4/672=98 周國華 1,010 98 編號1: 169,661×12/2016=1,010 編號2: 16,491×4/672=98 周國興 1,010 98 編號1: 169,661×12/2016=1,010 編號2: 16,491×4/672=98 周玉枝 1,010 98 編號1: 169,661×12/2016=1,010 編號2: 16,491×4/672=98 周玉英 15,906 1,031 編號1: 169,661×27/288=15,906 編號2: 16,491×6/96=1,031 林桂香 15,906 無 編號1: 169,661×27/288=15,906 編號2: 無 楊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5,906 無 編號1: 169,661×54/576=15,906 編號2: 無 鄭隆琛(即周世耀之繼承人)、周詠順(即周世耀之繼承人);信託財產委託人周世尉 10,604 1,031 編號1: 169,661×9/144=10,604 編號2: 16,491×6/96=1,031 周益煇 無 773 編號1:無 編號2: 16,491×9/192=773 周益義 無 773 編號1:無 編號2: 16,491×9/192=773 周淑美 無 1,546 編號1:無 編號2: 16,491×9/96=1,546 附表3: 相對人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新臺幣,元) 周金鳳 3,879 周月英 11,635 周世得(即林玉梅之繼承人)、周世南(即林玉梅之繼承人)、周世輝(即林玉梅之繼承人)、周軒任(即林玉梅之繼承人)、周寶秀(即林玉梅之繼承人)、周美貝(即林玉梅之繼承人)、周美汝(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17,452 周世崇 11,635 鄭隆琛(即周世耀之繼承人)、周詠順(即周世耀之繼承人) 11,635 楊家諭 3,879 楊家昌 3,879 楊家明 3,879 周國輝(兼周林笑之繼承人)、周國泰(兼周林笑之繼承人)、周國棟(兼周林笑之繼承人)、周國華(兼周林笑之繼承人)、周國興(兼周林笑之繼承人)、周玉枝(兼周林笑之繼承人) 1,108 周國輝 1,108 周國泰 1,108 周國棟 1,108 周國華 1,108 周國興 1,108 周玉枝 1,108 周玉英 16,937 林桂香 15,906 楊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5,906 鄭隆琛(即周世耀之繼承人;信託財產委託人周世尉)、周詠順(即周世耀之繼承人;信託財產委託人周世尉) 11,635 周益煇 773 周益義 773 周淑美 1,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