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炳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許哲嘉、合壹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高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炳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哲嘉 相 對 人 合壹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高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返還不當得利間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 第1482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790元及證人旅費530元,合計22,32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