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楷洋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TEO PUAY LIN、林修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楷洋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TEO PUAY LIN 相 對 人 林修禾 高晨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八年度存字第一七五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伍佰陸拾壹萬捌仟貳佰柒拾壹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 行程序終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 押,曾提供新臺幣5,618,271元,並以鈞院108年度存字第175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108 年度司執全字第517號);嗣相對人就假扣押裁定提起抗告 ,經本院108年度事聲字第219號裁定廢棄,並駁回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又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593 號裁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均為駁回之諭知,全案已確定。再以本件相對人前曾以假扣押裁定駁回確定為由,對聲請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558號),該訴訟程序因相對人撤回終結。本件聲請人提出 之假扣押執行程序既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撤銷執行命令,該假扣押執行程序業已終結,並定21日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提存書、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467號、108年度事聲字第219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593號及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本院民事執行處撤銷執行命令通 知、存證信函及掛號回執各2紙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存字第1755號、109年度訴字第7558號、108年度司執全字第517號、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467號、108年度事聲字第219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593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10號卷宗,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執行業經撤銷,且原假扣押裁定業經抗告審廢棄駁回確定,聲請人已不得再聲請執行,應認訴訟已終結。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