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好味全市集股份有限公司、范姜明正、雙蓮有限公司、許華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好味全市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姜明正 相 對 人 雙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華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 字第3354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35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