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406號
- 聲請人
- 凱絲蓓兒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秉杰
- 代理人
- 劉芷廷
- 相對人
- 張政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壹佰柒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41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二十五,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904號判決駁回上訴並確定在案。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2,270元,應徵裁判費20,701元;且本院於110年4月28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相對人嗣後仍得另行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之25%即5,1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