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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74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3 日

聲請人
周欣模
聲請人
周進發
聲請人
周賢榮
聲請人
周淑芬
聲請人
周賢源
聲請人
周淑鎮
聲請人
周麗美
相對人
孫丞東
相對人
上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丞東

劉育奇

洪昭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孫丞東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上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42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孫丞東負擔百分之五十

五、相對人上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四十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400元,其中百分之55即33,220元應由相對人孫丞東賠償聲請人,其中百分之45即27,180元應由相對人上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賠償聲請人,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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