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760號
- 聲請人
- 立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游錫堃
- 相對人
- 網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月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陸佰參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79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94,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422號裁定駁回上訴,相對人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541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6,872元。又本院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262,630元(計算式:246,872乘以94% =262,63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