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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78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1 日

聲請人
美商聯信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WILLIAM WU-HUA SZE
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代理人
江可筠律師
代理人
黃正龍律師
相對人
宣揚電腦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捌佰玖拾參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前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685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號判決第一審及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五十七,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二審分別繳納新臺幣(下同)14,662元、21,993元,合計繳納36,655元。本院於110年6月22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二審裁判費之百分之57即20,893元(計算式36,655 X 57%,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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