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南科聯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德芮莎閻、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吳啟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833號 聲 請 人 南科聯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德芮莎閻(Teresa Yen) 相 對 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O六年度存字第二一O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貳佰參拾萬伍仟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 行程序終結;於假扣押執行事件,如供擔保之債權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其撤回執行距其收受為執行名義之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強制執行者,亦可認為訴訟終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06年度全字第51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2,305,000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下稱新北地院)106年度存字第210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該假扣押程序業已終結,並經聲請人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提存書、撤銷假扣押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03年度建字第32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撤回假 扣押強制執行狀、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新北地院106年度存字第2109號及106年度司執全字第716號、本院110年司全聲字第52號卷宗,聲請人業已撤回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執行,且詎聲請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按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已不得再聲請執行,應認訴訟已終結。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新北地院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