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902號
- 聲請人
- 新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哲敏
- 代理人
- 黃國益律師
- 代理人
- 吳嘉瑜律師
- 相對人
- 昱昇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美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公司遷移新址不明或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信件招領逾期,致律師函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律師函、信封、公司登記資料及本票裁定公示送達公告等件為證。又經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業餘110年3月17日出境,迄未入境,有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查詢單在卷可憑,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應受送達處所,洵堪認定,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