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新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范哲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902號 聲 請 人 新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哲敏 代 理 人 黃國益律師 吳嘉瑜律師 相 對 人 昱昇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公司遷移新址不明或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信件招領逾期,致律師函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律師函、信封、公司登記資料及本票裁定公示送達公告等件為證。又經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業餘110年3月17日出境,迄未入境,有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查詢單在卷可憑,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應受送達處所,洵堪認定,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