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國貿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MARKWINS BEAUTY BRANDS ASIA PACIFIC LIMITED、CHEN, SUNG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貿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MARKWINS BEAUTY BRANDS ASIA PACIFIC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CHEN, SUNG-TSEI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塞席爾商聖伯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9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876,639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8,2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另應具狀聲明新任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