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貿更一字第1號
- 原告
-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琦
- 訴訟代理人
- 陳騰文律師
吳明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影馳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案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裁定,嗣經抗告,由台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444號裁定廢棄發回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對被告Ronald Cheung、Jack Lee(李文俊)、Thomas Chiu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未依前開規定以書狀記載被告RonaldCheung、Jack Lee(李文俊)、Thomas Chiu之住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14日內補正,然原告迄今未具狀補正。本院前向內政部移民署函查,查復無果,另依台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444號裁定意旨向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查明上開3人年籍,經該處查復稱:根據國內申請記錄查復並無Ronald Cheung、Thomas Chiu之任何紀錄,Jack Lee(李文俊)有多筆同名同姓,無法查詢,有該處112年3月24日港處綜字第11200003470號書函附卷可參。從而,本院已盡查明之能事無從查明上開人別。綜上,原告未補正被告Ronald Cheung、Jack Lee(李文俊)、Thomas Chiu之住居所,無從特定起訴對象為何人,是原告對Ronald Cheung、Jack Lee(李文俊)、Thomas Chiu之起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