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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貿更一字第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林欣苑

上訴人
即原告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吳明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影馳科技有限公司(GALAXY MICROSYSTEMS LIMITED)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台幣416,196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美金100萬元及新台幣(下同)40萬元,及自108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美金部分並得按給付時台灣銀行牌告美金即期賣出匯率折付新台幣,故其訴訟標的金額為31,610,000元(計算式:〈美金1,000,000元×起訴日匯率31.21〉+400,000元=31,6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5,252元。上訴人已繳納裁判費851,448元,並聲請退還溢繳之訴訟費用,有本院繳費收據足憑,爰裁定返還上訴人溢繳之裁判費416,196元。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國貿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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