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308號
- 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8日所為110年度婚字第308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核,上訴人就離婚部分之上訴(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係非因財產權而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另上訴人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用部分,係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0元,是上訴人應補繳上訴費共計5,500元(計算式:4500+1000),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