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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308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陳伯均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8日所為110年度婚字第308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核,上訴人就離婚部分之上訴(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係非因財產權而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另上訴人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用部分,係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0元,是上訴人應補繳上訴費共計5,500元(計算式:4500+1000),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伯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308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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