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36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15日110年度婚字第360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二、本件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15日110年度婚字第36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然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離婚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上訴費用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