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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360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張家訓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15日110年度婚字第360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二、本件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15日110年度婚字第36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然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離婚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上訴費用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家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360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