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蔡寶樺
- 原告林志勝
- 被告林樹勲、林士平、林士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 原 告 林志勝 訴訟代理人 洪宗暉律師 被 告 林樹勲 林士平 林士民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張立民律師 許亞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所載,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所載。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之判決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張妤瑄 附表:遺產明細 被繼承人林歐玉霞遺產明細 編號 種類 項目 分割方法 1 土地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2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3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4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5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6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7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8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9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10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11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12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13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14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15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16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17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18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19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20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21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22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23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24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25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26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27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28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5) 維持公同共有 29 存款 合作金庫帳戶美金存款及孳息 (帳號:0000000000000) 兩造按應繼分各4分之1比例分配 30 合作金庫帳戶人民幣存款及孳息 (帳號:0000000000000) 31 合作金庫帳戶新臺幣存款及孳息 (帳號:0000000000000) 32 合作金庫帳戶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 33 合作金庫帳戶定期存款利息 (帳號:0000000000000) 34 中國信託帳戶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35 中國信託帳戶定期存款利息 (帳號:000000000000) 36 合作金庫帳戶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 37 合作金庫帳戶定期存款利息 (帳號:0000000000000) 38 中華郵政簿儲金帳戶存款及孳息 (帳號00000000000000) 39 國泰世華銀行活期儲蓄帳戶存款及孳息 (帳號:000000000000) 40 國泰世華銀行證券活期儲蓄帳戶存款及孳息(帳號:000000000000) 41 股票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0,000股 兩造按應繼分各4分之1比例分配 4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3,000股 43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9,000股 44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5,000股 45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0,000股 被繼承人林輝遺產明細 46 存款 第一銀行活期儲蓄帳戶存款及孳息(帳號:00000000000) 兩造按應繼分各4分之1比例分配 47 中華郵政簿儲金帳戶存款及孳息 (帳號0000000000000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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