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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小上字第62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林春鈴李桂英王沛元

上訴人
周志中
上訴人
追加被 告 興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建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文浩、紀冠宇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月27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3684號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追加之訴駁回。

二、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王文浩、紀冠宇連帶給付90,000元及利息,經原審為其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於第二審程序中追加興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為被告(本院卷第17頁),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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