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小上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周志中、興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周建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小上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周志中 追加被 告 興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建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文浩、紀冠宇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月27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3684號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追加之訴駁回。 二、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王文浩、紀冠宇連帶給付90,000元及利息,經原審為其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於第二審程序中追加興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為被告(本院卷第17頁),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