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宏匯新北股份有限公司、許崑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12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宏匯新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謝建弘律師 姜衡律師 反 訴 被告 即 原 告 歐亞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巨烘 訴訟代理人 湯秋萍 周建才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沈鴻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92萬2867元(見本院卷㈡第110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7 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