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12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宏匯新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崑泰
- 訴訟代理人
- 孫丁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建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姜衡律師
- 反訴被告
- 即原告
- 歐亞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巨烘
- 訴訟代理人
- 湯秋萍
- 訴訟代理人
- 周建才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沈鴻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92萬2867元(見本院卷㈡第110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7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