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24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本元
- 訴訟代理人
- 郭佳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傅煒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欣彤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全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幸妤
- 訴訟代理人
- 邱靖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證據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5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12年11月18日前具狀補正如附件所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到院,暨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