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張本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2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本元 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 傅煒程律師 陳欣彤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全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幸妤 訴訟代理人 邱靖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證據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5 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12年11月18日前具狀補正如附件所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到院,暨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廖昱侖